佛山市医学会党组织参与理事会议事决策制度
第一条 我会党组织参与理事会议事决策,是党章党规赋予的职责,是党组织充分发挥政治引领、引导监督作用的重要体现,也是医学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科学决策,实现医学会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
第二条 我会党组织一般通过参加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全体常务理事会议、全体理事会议、书面提出意见、定期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商沟通等方式参与议事决策。党组织参与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事先与理事会主要负责人进行充分沟通,党组织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充分的交流和讨论,形成对本单位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
第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对下列事项提出意见:
(一)新任(换届)负责人人选民主推荐及换届筹备工作;
(二)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分支机构(专科分会)、代表机构,以及推荐内部组织机构、分支机构(专科分会)、代表机构负责人人选;
(三)开展涉外活动、涉意识形态活动等重要业务活动;
(四)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等;
(五)本单位和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法律合同;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本单位党组织一般通过以下程序参与议事决策:
(一)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落实政治学习制度;
(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及会议材料需至少提前3天征求本单位党组织意见;
(三)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本单位重要决策事项提出明确意见,载入会议记录(纪要);
(四)指导和监督重要事项的推进情况和执行情况。
第五条 本单位党组织参与议事决策保障措施。
(一)坚持管理层与党组织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党组织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层,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层党员可按党章党规有关规定程序任党组织班子成员。
(二)坚持管理层与党组织班子会商制度。坚持做到重大问题及时沟通,带有全局性的工作主动沟通,改变决定及时沟通,常规工作定期沟通。
(三)建立管理层与党组织共同学习、党组织书记参加或列席社会组织管理层会议等制度,党组织开展的活动可邀请非党员负责人参加。
(四)党组织发现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不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制度规定或不利于本单位发展实际等,应及时向管理层提出意见或建议;对原则性及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经反复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五)党组织要积极推动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的贯彻落实,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党员把目标任务落到实处,促进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能够得到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