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医学会学术会议管理办法(第十一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医学会学术会议的组织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医学会举办的学术会议应认真贯彻执行市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扬民主,为促进我市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 市医学会倡导和支持各专科分会发挥医学专业优势举办学术年会或多学科联合性学术会议,积极创办水平高、规模大、有省内外影响力的品牌学术会议。
第二章 学术会议的种类
第四条 市医学会的学术会议分为:市医学会和各专科分会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国际、国内、省内的学术会议;多学科联合举办的学术会议;上级部门委托举办的学术会议;各专科分会举办的学术年会、专题研讨会、读片会、疑难病例讨论会以及各类学习班;各类经国家、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举办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教育项目。
第三章 学术会议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为提高学术会议的质量,适度控制学术会议的数量,避免召开准备不充分或内容重复的学术会议,各专科分会计划召开的一类学术会议须报市医学会审批,会议通知须由该专科分会主任委员签名确认。其中,国际学术会议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六条 各专科分会在规定时间内将下一年度的学术会议计划(包括各级别的继续教育培训项目)上报市医学会,由市医学会进行初审和汇总(各级别的继教项目由学会办统一提交市继教委审批)。
第七条 各专科分会申报学术会议时应规范学术会议的名称。学术会议的名称一般规范为:“专科名称+学术会议”或“专科名称+专题(学术)研讨会”,全国性学术会议的命名按中华医学会的要求选定。
第八条 汇总后的学术会议计划经市医学会批准后汇编成册,专业委员会须按照会议计划组织学术会议。
第九条 特殊情况下确需临时增加的学术会议,可采用一会一报的方式,由市医学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凡未经上述程序批准的学术会议,学术会议名称中一律不得冠以市医学会或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的名义,也不得以上述名义组织召开学术会议。
第四章 学术会议的组织分工
第十一条 各类学术会议由市医学会与各专科分会共同举办。市医学会主要负责会务管理及协调工作,各专科分会主要负责学术会议的策划、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各专科分会应加强对学术会议的管理。会前须向市医学会报送会议通知(含征文通知);会议结束后须在十天内认真写出总结或简讯(内容包括:会议名称、地址和日期、出席会议人员及代表人数、会议主要内容及交流形式、会议对该专业发展的意义等,如有论文汇编的,提供会议收到论文数、会议论文交流数、编印论文集数、评审优秀论文数、会议主要收获及意见和建议等),并将会议全部资料原件报市医学会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各类学术会议均不得委托或承包给个人办会。
第五章 学术会议的管理
第十四条 学术会议的选题要紧密围绕医学科学发展规划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和医学科学研究及防病治病工作中的热点、难点和疑点问题。
第十五条 学术会议均应召开专科分会领导班子会议,共同商定会议主题、学术内容和会务组织工作等事项。
第十六条 各类学术会议均应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倡不同学术观点平等讨论。
第十七条 对于专科分会举办的学术会议的效果,市医学会应依据会议相关资料,评价学术会议质量和效益。
第十八条 厂商参加学术会议应按照会务组安排,遵守会场纪律,不得影响学术会议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 学术会议的费用
第十九条 各类学术会议的费用一般由各专科分会自行筹集,以会养会。会议节余经费纳入各专科分会的账目,作为专科分会日常活动的必要开支。
第二十条 各专科分会的费用开支须由主委签字批准。
第二十一条 经研究,以往收取的学术会议成本费改为收取学术会议管理费。学术会议管理费主要用于购置开展学术活动用的办公用品、纸张油墨等必须品,是开展学术活动的基本费用。收费标准为:
1、经我会申报的项目,每个项目收取1500元和该项目的赞助收入等经费的10%(主要用于上缴国家的各项税收)。
2、由各单位(各区医学会)申报的项目,需与我会合办的,每个项目收取3000元和该项目的赞助收入等经费的10%。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坚决贯彻国家相关规定。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鼓励在我市边远地区或技术力量薄弱的地区举办学术会议。
第二十三条 各专科分会应严格按照《佛山市医学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要求举办会议。如有违反,将按相关条例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市医学会。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