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医学会会员管理办法(第十届)
第一条 根据《佛山市医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条款,为加强学会机关与会员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做好会员的发展、服务和组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的类别和条件(详见《章程》)
第三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详见《章程》)
第四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详见《章程》)
第五条 会员的会籍管理
一、不同类别、不同条件会员填写不同的入会申请表格;
二、建立会员档案,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党派、职称、学历、学位、学会职务、外语的语种及水平、专长、获奖情况以及论文、专著、创造发明、学术成就等;
三、为规范和简化会籍管理,我会统一使用佛山市医学会会员证。
四、会员在调离原工作单位时,应携带会员证办理转会手续。
五、会员一年不缴交会费,将收到“催交通知”,两年不缴交会费,将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六条 会员管理
本会设立办公室,作为为会员服务与管理的常设机构,全心全意地为会员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七条 凡被推荐参加我会各专科分会任委员以上职务的,须具有会员身份;不是会员而被推荐为各专科分会委员的,必须先补办入会手续。
第八条 会费的标准与使用
(一)会费的标准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增强会员意识、加强组织观念的具体措施。《章程》规定,会员应每年按时缴纳会费。
经研究,会费收缴标准为:
1、团体会员费:会长单位每年5万元、副会长单位每年4万元;市直三级单位每年3万元;市直二级单位每年2万元;市直一级及其他每年1万元;各区医学会每年3万元(有副会长单位的区医学会每年4万元)。
2、个人会员费每人每年120元(每月10元)。
(二)会费的使用
会费主要用于会员管理、开展学术活动、购置办公用品、聘请工作人员、评优活动等等。会费收取后由学会统一出具正式会费票据交会员妥善保存。
第九条 退会和取消会籍
一、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三、凡触犯刑法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会议研究决定,予以取消会籍处理。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属佛山市医学会。
二○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