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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会员代表大会(2016年5月31日)


佛山市医学会章程(第十届)

(2017年5月17日修订)

 

修订说明:根据佛山市民政局文件《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章程规范管理的通知》(佛民民【2017】23号)的要求,2017年5月17日,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将党建工作列入我会章程,增加【第六章、党建工作】,章程原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序号顺延修改为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佛山市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Foshan Medical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全市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市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和组织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我市人民的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本会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我市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坚持科教兴国战略,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发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医学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实践相结合。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  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是本会业务指导单位。本会办事机构的党组织建设、人事管理、办事机构设置的管理受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业务指导。本会同时接受佛山市科学技术协会、佛山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佛山市岭南大道市第一人民医院内。邮政编码:528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科学技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其他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四、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五、发展同国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学术交流。

六、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

七、开展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举办医药卫生科学技术展览,大力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八、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

九、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十、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一、承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三类会员。

第九条  各类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会员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者。

2.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3.科学技术其他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以及医药、医械等企业单位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

三、名誉会员

著名的国内外医学专家,赞助本会工作,对我市医学科技事业有重要贡献者,或非医学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赞助本会工作,对促进我市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医学交流作出重要贡献者。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或授权办事机构审批并发给会员证。

团体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名誉会员由本人申请或本会办事机构提出名单,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会长授予证书。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

1.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及出国进修;

(4)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并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学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5)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6)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7)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团体会员

1.权利

(1)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2)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义务

与会员的义务相同。

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证书由本会统一印制。会员调动工作时,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书。两年不交纳会费的,视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对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者,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追回会员证书并通报全市。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推举名誉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六、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七、审批新建专科学会和申办医学杂志;

八、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指导所属区医学会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两年必须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一般由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的有关领导、各区医学会的有关领导等代表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岁,秘书长为专职干部;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如需要继续连任,需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或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和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由会长委托一名驻会副会长或驻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届卸任会长和对本会有特殊贡献的专业人士可推举为下届名誉会长。已退休的本届卸任副会长以上职务和专科分会主委可推举为下届顾问。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相应的专科学会(其正式名称为“佛山市医学会××学会”),专科学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科学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得另订章程;专科学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组织专科学会和所属区医学会及有关单位协商推荐全市委员,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三条  本会办事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会在会员较多的非团体会员的基层单位可建立会员小组,未建立会员小组的单位可以聘任联络员或工作秘书,承担与会员的联系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二、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捐赠;

三、卫生行政部门拨款;

四、有关部门资助;

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

一、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

三、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四、本会更换法人代表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九条  我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因我会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如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上级党委批准也可以建立党支部。

第四十条  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我会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在15日内报请佛山市科学技术协会和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查同意,并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佛山市科学技术协会和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查同意,到佛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部门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本会2016年5月31日第十次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本会2017年5月17日第十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理事会议讨论通过修订议案,增加党建工作内容。

第四十八条  本会使用中华医学会会徽,即:外部轮廓呈杏花形,中心为蛇和杖,蛇缠绕在杖上,背景为中国地图,其下为中华医学会成立的年份“1915”。图内上、下方的文字分别为中华医学会的中、英文名称。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二○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佛山市医学会章程(第十届)

(2016年5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佛山市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Foshan Medical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全市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市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和组织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我市人民的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本会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我市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坚持科教兴国战略,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发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医学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实践相结合。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  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是本会业务指导单位。本会办事机构的党组织建设、人事管理、办事机构设置的管理受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业务指导。本会同时接受佛山市科学技术协会、佛山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佛山市岭南大道市第一人民医院内。邮政编码:528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科学技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其他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四、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五、发展同国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学术交流。

六、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

七、开展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举办医药卫生科学技术展览,大力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八、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

九、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十、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一、承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三类会员。

第九条  各类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会员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者。

2.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3.科学技术其他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以及医药、医械等企业单位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

三、名誉会员

著名的国内外医学专家,赞助本会工作,对我市医学科技事业有重要贡献者,或非医学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赞助本会工作,对促进我市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医学交流作出重要贡献者。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或授权办事机构审批并发给会员证。

团体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名誉会员由本人申请或本会办事机构提出名单,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会长授予证书。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

1.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及出国进修;

(4)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并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学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5)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6)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7)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团体会员

1.权利

(1)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2)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义务

与会员的义务相同。

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证书由本会统一印制。会员调动工作时,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书。两年不交纳会费的,视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对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者,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追回会员证书并通报全市。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推举名誉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六、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七、审批新建专科学会和申办医学杂志;

八、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指导所属区医学会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两年必须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一般由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的有关领导、各区医学会的有关领导等代表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岁,秘书长为专职干部;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如需要继续连任,需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或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和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由会长委托一名驻会副会长或驻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届卸任会长和对本会有特殊贡献的专业人士可推举为下届名誉会长。已退休的本届卸任副会长以上职务和专科分会主委可推举为下届顾问。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相应的专科学会(其正式名称为“佛山市医学会××学会”),专科学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科学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得另订章程;专科学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组织专科学会和所属区医学会及有关单位协商推荐全市委员,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三条  本会办事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会在会员较多的非团体会员的基层单位可建立会员小组,未建立会员小组的单位可以聘任联络员或工作秘书,承担与会员的联系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二、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捐赠;

三、卫生行政部门拨款;

四、有关部门资助;

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

一、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

三、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四、本会更换法人代表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在15日内报请佛山市科学技术协会和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查同意,并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佛山市科学技术协会和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查同意,到佛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部门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会2016年5月31日第十次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使用中华医学会会徽,即:外部轮廓呈杏花形,中心为蛇和杖,蛇缠绕在杖上,背景为中国地图,其下为中华医学会成立的年份“1915”。图内上、下方的文字分别为中华医学会的中、英文名称。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